四、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、印鑑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而違反此一規定者,應予申誡或停止受理其代理申辦之土地登記案件,或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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